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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 台港澳居民就业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28 09:57: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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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掌握: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有关规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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