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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规章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28 10:21:59 字体:

  导语:2012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出来,考试时间:11月3日。现在广大考生也着手准备经济师考试复习了,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2年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汇编了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内部规则。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均规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可采取由劳动者签收规章制度文本、培训等方式。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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