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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 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28 11:03:53 字体:

  导语:2012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出来,考试时间:11月3日。现在广大考生也着手准备经济师考试复习了,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2年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汇编了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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