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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试题分值:4-6分。
重点难点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民法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二、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1.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无效民事行为:
本质:违法性。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分类
2.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
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人格权
(4)身份权
(二)民事义务
(三)民事责任
1.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侵权责任
补救性、制裁性双重性质。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一年。
适用情形:4种
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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