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熟悉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中,注意30日的规定。
掌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了解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了解)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