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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增值税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1 11:27:12 字体: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中级经济师考试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掌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1.单选题」(2004年)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货物销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答案]D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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