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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纳税人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1 11:27:12 字体: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增值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④农业产品

  ⑤金属矿采选品与非金属矿采选品(已经过时)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3%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1.单选题」(2007年,修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3月将—辆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原价l6万元,2003年购入),以l0万元的价格售出,其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

  A.按6%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B.按4%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C.按4%简易办法减半计算应纳增值税

  D.不缴增值税

  [答案]C

  「例2.单选题」(2005年,修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6日销售一台旧机器设备,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该设备为2004年5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 )

  A.0元

  B.1153.85元

  C.1200元

  D.2307.69元

  [答案]B

  [解析]应纳增值税=60000/(1+4%)*4%*50%=11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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