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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混合销售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1 11:27:12 字体: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混合销售行为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1.单选题」(2008年)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为客户进行安装服务

  B.某宾馆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C.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

  D.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答案]C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概念: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应当征收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1.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销售代销货物

  D.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答案]ACD

  「例2.单选题」(2007年)下列情况中,不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企业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B.某企业变卖厂房一栋

  C.某钟表眼镜商店为顾客修理眼镜

  D.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白酒,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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