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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房产税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3 10:25:37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熟悉)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例1.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

  D.工矿区

  E.农村

  [答案]ABCD

  「例2.单选题」(2007年)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B.不缴纳房产税

  C.暂免房产税

  D.减半缴纳房产税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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