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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征税对象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3 09:05:13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之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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