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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3 10:25:37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之税收优惠(掌握)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例1.多选题」下列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利息

  B.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独生子女补贴

  C.奖金

  D.保险赔款

  E.抚恤金

  [答案]BDE

  「例2.单选题」(2004年)下列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军人的复员费

  B.独生子女补贴

  C.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发明奖金

  D.个人转让自用达两年以上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答案]D

  「例3.单选题」(2006年)下列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先进个人奖

  B.保险赔款

  C.退休工资

  D.抚恤金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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