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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契税计税依据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13 15:12:28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例1.单选题」(2007年)出售土地使用权,应按照( )计算缴纳契税。

  A.市场价格

  B.评估价格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答案]C

  「例2.单选题」(2008年)下列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士地使用权出售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B.土地使用权赠予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C.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D.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重置价格为计税依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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