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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赔偿标准复习《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21 09:35:43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例题:建筑工程保险中,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

  A.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B.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C.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D.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赔款中扣除修复中的残值

  答案:D

  解析: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扣除。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将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则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保费,即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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