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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保险合同履行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0/23 14:04:27 字体: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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