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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证券经纪业务流程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11/17 11:24:31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

  1.开立证券账户

  按照开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账户(A字账户)和法人账户(B字账户)。个人投资者只能凭本人身份证开设一个证券账户,不得重复开户;法人投资者不得使用个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投资银行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必须以本公司名义开立自营账户。

  按照目前上市品种和证券账户用途,可以分为股票账户、债券(回购)和基金账户。股票账户可以用于买卖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基金以及其他上市证券;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债券(回购)和上市基金的专用型账户。

  2.开立资金账户

  投资者持证券账户卡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意味着客户与投资银行建立了经纪关系。在多数国家,客户可以选择开设现金账户(Cash Account)和保证金账户(Margin Account)两种。

  现金账户最为普通,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和几乎所有的大额投资者开设的都是现金账户。现金账户不能透支,客户在购买证券时必须全额支付购买金额,其所买卖的证券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并支配。

  保证金账户允许客户使用经纪人或银行的贷款购买证券。在保证金账户下,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其余的资金由经纪商垫付,作为给投资者的贷款。所有的信用交易和期权交易均在保证金账户进行,成为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又称虚盘交易、按金交易,就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银行或经纪商处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证券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

  投资银行通过保证金账户来从事信用经纪业务。信用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在代理客户证券交易时,以客户提供部分现金以及有价证券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信用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的融资功能与经纪业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是投资银行传统经纪业务的延伸。在这项业务中,投资银行不仅是传统的中介机构,而且还扮演着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角色。

  信用经纪业务是经纪业务的一种形式。信用经纪业务的对象必须是委托投资银行代理证券交易的客户,投资银行对所提供的信用资金不承担交易风险,以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担保,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投资银行提供信用的目的主要是吸引客户以获得更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

  信用经纪业务主要有两种类型:融资(买空)和融券(卖空)。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外部融人的资金为客户垫付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人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

  对投资者而言,通过投资银行的信用经纪业务,投资者可以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在缺少资金或证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买卖,而不必被动等待。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财务杠杆作用扩大收益,当然也使投资的风险成倍扩大。对投资银行而言,开展信用经纪业务可以增加客户的交易量,从而增加佣金收入;对客户的融资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运用客户抵押的资金和证券可以获得利差收入。在符合证券法规的规定和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信用条件来吸引客户,增强竞争力。

  3.进行交易委托

  (1)交易委托的要求。办理交易委托的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这就相当于合同关系中的要约与承诺。投资者向投资银行下达买卖指令亦称为订单,就是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包括: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买进或卖出的数量;报价方式;委托有效期。

  (2)交易委托的种类。按照委托数量的不同特征,交易委托可以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者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若是债券,则以l 000元为一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按照委托价格的不同特征,交易委托可以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交易的具体价格,要求投资银行按照即时市价买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将执行风险最小化,保证及时成交,但这种订单的缺点是成交价格可能是市场上最不利的价格,而且不确定,投资者必须承担不确定带来的投资风险。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进行买卖的时候,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其优点是指令的价格风险是可以测量和可控制的,但执行风险相对较大。

  4.委托成交

  (1)成交原则。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对接受的委托进行合法性检验,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以确定成交价格。

  (2)竟价原理。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所有的交易订单,不是收到后立刻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将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进行积累,在一定的时刻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高低排队,最终得到最大的成交量时的价格为竞价结果。在我国开盘价是集合竞价的结果,竞价时间9:15—9:25,其余时间进行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发生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上,投资者在做出买卖决定后,向经纪商发出买卖委托。经纪商将买卖订单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订单进行撮合,仍然根据竞价规制,一旦发现与之匹配的订单,即刻可成交。连续竞价的成交价格决定原则是: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买人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最低卖出的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5.股权登记、证券存管、清算交割交收

  (1)股权登记。发行公司委托专门的登记机构建立其所有股东的名册,并在每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进行变更登记。

  (2)证券存管。它是指在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分红派息、账户挂失等变更中实施的财产保管制度。

  (3)清算与交割交收。清算与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证券结算是在每一个交易日对每个经纪商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过程。清算后买卖双方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钱货两清。这期间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证券结算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净额结算和逐笔结算。净额结算方式又称为差额结算,就是在一个结算期内,对每个经纪商价款的结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对证券的结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结算的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结算效率。但应该注意的是,结算价款时,同一结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证券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结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结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一证券才能合并计算。逐笔结算是指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结算,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证券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结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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