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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
1、价格形式的分类及其含义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范围: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原油、天然气、粮食、重要药品和食盐。
②资源稀缺的商品:金银产品及其中间产品。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电力、供水、燃气、集中供热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公共交通、邮政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教育、医疗、博物馆、公园等
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
①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石油、化肥、蚕丝。
②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③部分化肥。
④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
⑤重要专业服务(包括金融阶段和交易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部分中介服务)。
2、政府对价格管理的主要手段
①价格法律手段:价格法律、价格行政法规、价格地方性法规、价格规章。
②经济手段: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③行政手段:1)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2)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
3)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
4)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国务院实施)
5)价格监督检查。
3、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倍以下罚款。
②违反明码标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③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低价倾销;
⑤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
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交易;
⑦价格歧视;
⑧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⑨违法牟取暴利;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⑩拒绝提供价格监督部门所需的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责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4、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作用:
①有利于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②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③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④纠正违法行为和打击价格领域内的各种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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