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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纳税期限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编辑: 2011/11/24 11:55:12 字体:

  考点:中级经济师考试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入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考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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