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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税务登记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编辑: 2011/11/25 10:31:44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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