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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O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谓税收保全了。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O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他们不适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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