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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之特殊乘客
(一) 病残旅客分类
(二)不予承运的病残旅客
1.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1)患有传染性疾病;
(2)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厌恶者。
2.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除为了挽救生命且经承运人同意进行特殊安排之外,不予承运:
(1)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癜症状和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造型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5)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6)带有严重咳血、吐血、出血、呕吐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7)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三)病残旅客的接受
病残旅客要求乘机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诊断证明书
病残旅客要求乘机,需交验“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需由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意向书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在班机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诊断证明书”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则应备有班机起飞前48小时以内填开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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