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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预习讲义:保险合同形式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编辑: 2011/12/02 09:17:13 字体: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五)保险价值;

  (六)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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