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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和形式
1、船舶代理的概念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注: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需要经过作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权和作为代理人的外轮代理公司的同意两个阶段。
委托人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所规定的某项业务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代理要求,经代理公司同意后,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2、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1)长期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称为长期代理。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来港。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
注:第二委托方代理
委托方一般是指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
1、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其范围相当广泛。(参照《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
2、备用金的索汇、使用与结算
备用金是指委托人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及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
(1)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
(2)备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不论长期代理或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应以“一船一结”为原则。
航运政策是指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海上贸易运输,改善国际收支,确保战时海上运输等,对待本国商船队的态度、方针、措施的总称。
1、航运政策的种类
保护政策:(美国,始于“1936年商船法”)
准保护政策:(日本)
2、航运政策的基本形态
政府通过政策来干预市场经济的方法,从航运史看有两种:补贴和限制。
(1)补贴
补贴的种类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包括发放各种补助金如造船补贴、营运补贴、投资补贴、船舶更新补贴以及其他直接补贴措施如减免各种费用等;间接朴贴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间接资助措施。
(2)限制
限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定规章等方法来付诸实施的干涉限制。
限制的种类包括促进作用的限制和抑制性的限制。
3、船舶开放登记
船舶登记制度是一个国家(地区)国际航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船舶所有权、船舶航行权、船舶抵押权。
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划分,可分为正常登记和开放登记。
船舶开放登记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专指方便旗船登记,而后者则还包括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的第二船籍制度。一般来讲,船舶开放登记是指登记国对船舶登记在各方面的要求非常宽松的一种登记制度。
(1)方便旗船登记
方便旗船是指在实施开放登记的外国登记,悬挂该国国旗在航运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即将本国船舶转移到开放登记国登记入籍,悬挂开放登记国国旗,雇用低工资国家船员,在国际航运市场上进行营运。
(2)第二船籍制度
为与方便旗船抗衡和竞争,以英国、挪威为代表的欧洲海运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调整本国海运政策,效仿方便旗国的某些政策措施,推出了“船舶离岸登记制度(OFF-SHORE)”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ISR)”。即在本国和本土附近的自治岛屿(或属地)开设新的船舶登记处,这便是第二船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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