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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制要素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3/02 11:30:25 字体:

  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第二节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负税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否一致主要看税负是否发生了转移或转嫁。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个问题。

  1.征税对象是税制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第二,征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税制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重点注意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一般征税对象都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划分税目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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