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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金融制度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4/13 08:44:25 字体:

  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复习指导之金融制度:

  第二节 金融制度

  一、金融制度的概念

  金融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该体系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的总和。

  考点:从广义上说,金融制度的内涵包括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中央银行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考点)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就是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这类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我国采取一元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又称为二元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一国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调控和管理职能,不同等级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一个复合式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权力与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等特点,一般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德国等。

  3、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亦是一个典型的跨国式中央银行,在欧元区内发行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是欧盟各成员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置真正专业化、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若干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在准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不同的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执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权力分散、职能分解的特点。实行准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利比里亚、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发展中国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

  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实收资本、在经营活动中的留存利润、财政拨款等构成。中央银行资本金构成的结构形式主要有(考点)五种类型。

  1、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

  这种资本结构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是由政府拨款形成,或是政府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将私营商业银行改组成为中央银行,因而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化性质的中央银行。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都是国有形式,如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瑞典、中国、印度、俄罗斯、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形式成为中央银行资本结构的主要形式。

  2、国家和民间股份混合所有的资本结构

  此种资本结构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一部分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另一部分是由私人投资所形成的私人资本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国家资本一般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有的国家则实行国家资本和民间股份各占50%的资本构成,国家拥有中央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私人股东则一般没有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而只具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并且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所以私人股份对中央银行的政策一般没有影响。采用这种中央银行资本结构的国家有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时、卡塔尔等。

  3、全部资本非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

  此种资本结构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由民间资本形成,国家政府不持有股份的中央银行资本构成形式。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少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实行此类资本结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所拥有,会员银行按自己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缴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股本享受一定年率的股息。

  4、无资本金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无资本金,中央银行的运行是由政府授权,依照国家法律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责的资本构成形式。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在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由货币联盟成员国共同出资构成的形式。货币联盟各成员国一般按商定比例认缴资本,并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

  三、商业银行制度

  从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看,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能够吸收存款,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对象,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

  从各国情况看,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主要有四种类型(考点)。

  1、单一银行制度

  单一银行制度又称为单元银行制或独家银行制,就是银行业务完全有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者不允许设分支机构。采取单一银行制度的商业银行,银行业务只有一家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没有分支机构存在,风险独自承担,利润独自分享。

  这种银行制度在美国比较典型。

  单一银行制度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组织形式,既有优点,也有弱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防止银行的集中和垄断,但限制了竞争。二是降低营业成本,但限制了业务创新与发展。三是强化地方服务,但限制了规模效益。四是独立性、自主性强,但抵御风险的能力差。

  2、分支银行制度

  分支银行制度又称为总分行制,是各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

  根据总机构设置的形式与职能的不同,分支银行制度又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总行制。即商业银行的总行不仅监督管理、指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而且其本身也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总管理处制。即总管理处作为银行的管理机构,只是监督管理、指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一般在总管理处所在地通过另行设立分行或营业部对外营业。

  分支银行制度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组织形式,亦兼有其优缺点,优点主要表现在:

  (1)规模效益高。(2)竞争力强。(3)易于管理与控制。

  这种制度的缺点主要在于:

  (1)加速银行的垄断与集中。(2)监管难度大。

  3、持股公司制度

  持股公司制度又称为集团银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团成立持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收购的或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但他们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优点:持股公司制度是规避法律限制开设分支行的一种策略,它可以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能够有效扩大银行资本总量,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缺点是易于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务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4、连锁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度,指两家或更多的银行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通过购买多数股票的形式,形成联合经营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其经营政策与业务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连锁银行制度没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银行,由控股方确定银行的发展策略和业务模式。这种制度在美国西部实行较多,它与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考点)

  1、分业经营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亦称为专业化银行制度或分离银行制度,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及结算等银行业务,不得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制度安排。

  优点: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监管达到预期效果。

  缺点:分业经营银行制度存在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以及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从此角度说不利于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2、选择性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考点)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

  2、安全性原则:银行经营活动中注重资产安全。

  3、保本微利原则:实现信贷资金的运动、回流和增殖。

  五、金融监管制度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考点)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该监管体制就是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一般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从此角度说该监管体制又称为混业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目前实行此种监管体制的主要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国家。

  (二)分业监管体制

  该体制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相对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具有:

  优点: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性、监管效率高。

  缺点:由于监管机构多,使得监管成本较高、机构协调困难、容易出现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等。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此种体制是对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进型体制。该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前者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磋商与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后者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范与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监管。

  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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