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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
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各类金融活动的组织,它是一种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因为它所经营的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特殊的商品——货币资金。)
(二)金融机构的职能
金融机构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考点)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将货币收入和储蓄转化为资本、创造信用工具和金融服务。
二、金融机构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
(考点)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经纪、保管、登记、清算、资信评估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属于直接金融机构。
间接金融机构是指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二)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与金融运行机构
(考点)按照从事金融活动的目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金融运行机构。
金融调控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
金融运行机构则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开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三)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考点)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的特征,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以存款、放款、汇兑、结算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泛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和投资等机构。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
(考点)按照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一国为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发展而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或税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般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其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
(五)其他种类
按照金融机构所经营金融业务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考点)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通常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由以经营信贷业务为主的银行和以提供各类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构成的系统。
以下按照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划分进行阐述:
(一)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
(二)投资性金融机构
投资性金融机构是在直接金融领域内为投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交易公司、金融公司和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服务或经营的业务内容都是以证券投资活动为核心。
(三)契约性金融机构
契约性金融机构是以契约方式吸收持约人的资金,而后按契约规定承担向持约人履行赔付或资金返还义务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的特点是资金来源可靠稳定,资金运用主要是投资,资金的流动性较弱。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为贯彻实施政府的政策意图,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设立、参股或保证,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分为国际性、区域性和本国性等三种。
国际性开发银行:以联合国下属的世界银行集团为代表。
区域性开发银行的宗旨、业务与世界银行集团基本相同,只是服务对象限于某一区域的会员国,如亚洲开发银行是面向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本国性开发银行主要对国内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性贷款支持。我国有国家开发银行等。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专门向农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配合贯彻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以政府拨款、发行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借款为资金来源。我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国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由政府支持设置的向外贸部门提供优惠出口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有中国进出口银行。
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配合和贯彻政府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的金融机构。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住房储蓄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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