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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考试其它工程保险:
商业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一)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设计单位职业责任
被保险人-设计单位
三种情况:综合年度保险(1年内);单项工程保险;多项工程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4项):
(1)工程设计单位对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保险责任事故的鉴定费用。
(3)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等费用。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除外责任(7项):
(1)武力行为、暴力行为。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不可抗力。
(4)火灾、爆炸。
(5)故意行为。
(6)违法行为。
(7)其他间接行为。
(三)保险期限
(1)综合年度保险的保险期限为l年。
(2)单向或多项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商定。
(四)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一般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取的是绝对免赔额方式,即无论受损害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工程设计单位自己来赔偿。
(五)保险费率
根据工程设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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