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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初级基础:行政许可的实施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9/01 10:37:17 字体:

  我国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行政许可的实施

  (1)概念

  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或者不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以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等。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①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 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③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 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 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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