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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内地就业规定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编辑: 2011/09/27 10:16:58 字体: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二、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1、非法招用16岁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以招用人员牟取暴利,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进行其他的违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罚款,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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