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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开披露原则
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例题·多选题】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新增)
XBRL的作用很广泛,企业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都可以通过XBRL在计算机互联网上有效地进行处理。信息发布者一旦输入了信息,就无需再次输入,通过XBRL就可以很方便地转换成书面文字,文件,HTML页面,或者其他相应的文件格式。而且,通过XBRL获取到的信息,也无需打印或再次输入,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运用于各种财务分析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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