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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 )
2、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3、会计师事务所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
4、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
5、根据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
6、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
7、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
8、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
9、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
10、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
11、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可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1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13、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但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4、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
15、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
16、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上限为基础计算。( )
17、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
18、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
19、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
20、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最近1期末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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