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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重点(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8/01 16:14:50 字体: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在后面有关证券经纪业务中进一步论述。)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这方面内容将在后面章节进一步介绍。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新增)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但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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