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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有三点:
(1)确立法人财产权;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二、法律法规要求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设立条件见本书第二章。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
我国目前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形成角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的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2.《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目前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公司上市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公司主业应突出。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要求: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享配比的原则。
重点掌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等几个独立性要求。
(1)资产独立:资产要独立完整,产权要清晰。
(2)人员独立:例如,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该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1)机构独立:拟上市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之间应该完全分开、独立设置、运行。
(2)财务独立:有自己的财务会计部门,有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银行账户;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1)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同业竞争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近的业务。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拟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2)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销商品;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兼并或合并法人;出让与受让股权;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提供资金或资源;协议或非协议许可;担保;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转移;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四、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拟定总体改组方案——选聘中介机构——开展改组工作——发起人出资——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除了财务顾问外,一般还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
中介机构确定以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中介机构的具体分工,讨论企业具体的重组方案,并确定工作时间表,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以便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股份制改组工作。
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都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发起人出资
企业设立验资账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会上对公司筹备情况进行审议,初步审议公司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时股份有限公司才正式成立。
中介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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