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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交易》辅导之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25 16:44:04 字体: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不得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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