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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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