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一、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05]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许可范围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申请条件和审查
依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二)会计从业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可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材料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须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4)免试人员同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许可审批机关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六、许可审批期限:20天 承诺期限: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4.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许可收费:无
八、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一)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有管辖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调转登记
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调出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处罚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十、自治区监督举报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0991-2817414,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一、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05]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许可范围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申请条件和审查
依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二)会计从业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可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材料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须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4)免试人员同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许可审批机关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六、许可审批期限:20天 承诺期限: 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4.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许可收费:无
八、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一)注册登记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有管辖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调转登记
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调出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处罚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十、自治区监督举报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0991-2817414,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