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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的机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行的机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行的机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行的机构)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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