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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第三章知识点3:贷款通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9/18 14:38:23 字体: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知识点3】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通则》

  权利
  义务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④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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