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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信息包括三大类:产品开发主体信息、产品目标客户信息、产品特征信息。
一、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一)产品发行人: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
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己开发的;也有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理开发理财产品;为了保证理财产品品牌的独立性,产品发行人可能会是理财产品的销售商。
(二)托管机构
为保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的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理财产品往往委托一个独立机构作为资产托管机构来管理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
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2)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
(4)及时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运作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日常的投资运作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如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
1.提供投资原则和投资理念建议
2.提供投资策略建议
3.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4.提供投资计划建议
5.提供具体投资建议以及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
二、产品目标客户信息
一般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过程中都会介绍产品所适合的客户范围。这方面的信息包括: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将高风险产品介绍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二)客户资产规模和客户等级:根据客户资产规模对客户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等级的客户推出不同产品。
(三)产品发行地区。
(四)资金门槛和最小递增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产品特征信息
(一)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型
按收益或本金是否保全可分为:
1.保本类产品:适合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保守型”或以上客户。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如允许提前支取,可能高于或低于本金);购买外汇理财产品有货币兑换风险;利率调整和通货膨胀可能带来本金相对价值减少。
2.非保本产品:适合能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
(二)理财产品交易类型
按照产品交易类型可划分:
1.开放式产品:总体份额与总体金额都是可变的,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
2.封闭式产品:总体份额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变,而总体金额可能变化的产品。
存续期内既不能申购也不能赎回,或只能赎回而不能申购。
封闭式产品的赎回一般都会有特定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客户或银行在触发条款规定时具有赎回的权利。
(三)产品期次性
1.期次类产品只在一段销售时间内销售,到期后利随本清。
2.滚动发行产品采取循环销售的方式,投资者可以进行连续投资,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四)产品投资类型:八大类
利率挂钩、股票挂钩、基金挂钩、外汇挂钩、商品挂钩、信用挂钩、保险挂钩、混合挂钩。
(五)产品期限分类
理财产品按照期限类型可分为:6个月以内、一年以内、1年至2年期、2年以上产品。
6个月以内的又可以分为1个月以内、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三类。
通常:
1.超短期产品:1个月以内;
2.短期产品:1个月至1年内;
3.中期产品:1年至2年内;
4.长期理财产品:2年以上。
(六)产品风险等级
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等。
其他还有: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管理风险、延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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