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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行从业《个人贷款》第四章知识点: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9/25 15:49:52 字体:

第四章 个人住房贷款

4.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4.2贷款流程

  1.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银行需取得承办权: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①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②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③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④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⑤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2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⑥有效的担保证明;
⑦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个贷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个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①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②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④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⑤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2.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3.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贷款签约

  ①合同签约。

  ②担保落实。

  ③申领和存拨基金。

  (2)贷款的发放

  ▲发放条件:承办银行必须在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的住房委托贷款基金,办妥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审核放款资料齐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发放贷款。

  ▲发放方式:除有特殊规定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人账户,不得由借款人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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