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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美国注册会计师(USA CPA),全称为“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是美国唯一正式的注册会计师国家资格。考试由美国NASBA (National Association 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 负责组织,每年分4个考期,考试分为4个科目:财务会计及 报告(FAR)、法规(REG)、商业环境及理论(BEC)和审计(AUD):
AICPA的历史及简介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成立于1887年。 作者无法核实AICPA成立的具体日期,因为不同的史料提供的日期各异。 一种说法是9月20日。 总之,1887年被作为AICPA乃至美国会计职业组织的诞生日而载入史册。 在一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它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当今世界上至富影响力的会计职业组织。 目前,CPA的声誉虽然处在历史的至低点,但是,它对美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贡献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正如1987年AICPA百岁华诞时,美国前总统里根在他的贺信中写道:“独立审计为企业和政府的会计报表提供可信度。 没有这种可信度,债权人和投资者就难以做出为我们的经济带来稳定和活力的决策。 没有CPA,我们的资本市场将土崩瓦解。” 纵观AICPA的历史,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 因此,本文将从会计职业化,执业标准和教育与研究三个视角,追溯AICPA在会计职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从中发掘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在讨论会计职业化之前,我们先概括AICPA的由来。
AICPA
1870年之前美国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鲜为人知。 1887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成立。 这一事件得益于一位英国会计师的意外造访。 1886年10月伦敦Thomas Wade & Guthrie事务所的合伙人埃德温. 格思里(Edwin Guthrie)越过大西洋来到美国,处理其纽约所合伙人突然去世而引发的纠纷。 格思里先生在会晤美国同行时竭力推崇1883年成立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 1916年AAPA更名为美利坚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一年后,再次改名为美国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1957年它以“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取代“accountants”,AICPA由此得名并延续至今。 为行文方便,以下一律使用AICPA。
AICPA在成立时仅有31名会员。 草创时期,AICPA作为全国性会计职业组织的地位曾受到过两次严峻的挑战。 第一次是1902年成立的美国公共会计师团体联合会(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Public Account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第二次是1921年成立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公会(American Socie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由于罗伯特. 蒙哥马利(Robert H. Montgomery)等一批有识之士的中流砥柱,美国会计职业没有重蹈英国职业团体林立之覆辙。 1905年10月和1936年10月,AICPA分别实现了与美国公共会计师联合会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公会的合并。
会计职业化
1964年哈罗德. 威伦斯基(Harold L. Wilensky)在《美国社会学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全员职业化”的文章。 他把职业的演化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首先,要拥有一定数量、全日制的从业人员;其次,需建立旨在培训从业人员的专门学校;然后,再成立职业组织;再次,应寻求诸如皇家特许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倒计时,须制定职业道德。 这一论述被后来的学者广泛地引述为职业化的基本要素。 在职业化的过程中,会计师历来以医生和律师为榜样,因为它们的职业历史更悠久、社会声望更高。 应该说,知识是职业的一个本质特征。 因此,大学教育对职业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美国至早的大学医学教育始于1765年。 当时,美国至有名的医生大都毕业于英国的爱丁堡大学,因为它的医学院世界。 这些美国医生于1765年在费城建立了美国第一所医学院。 美国至早的大学法律教育始于1784年;而至早的大学会计教育发端于1881年成立的宾西法尼亚大学的沃顿商学院(Wharton School)。
1896年纽约成为美国第一个实行CPA注册的州。 会计也是纽约州第四个官方注册的职业,即威伦斯基所言的一种法律保护。 注册需要通过一些课程的考试,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和商法,由此诞生了美国CPA考试制度之雏形。 随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仅1914年一年就有6个州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截止1915年,全国只剩9个州尚未颁布相关的法律。 尽管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但在三个方面却显示了高度的统一,即明确CPA头衔、建立CPA考试制度和禁止他人使用CPA头衔。 伴随着州际商业活动的增多,分州考试的弊端日益彰显。 各州考试的内容不同,标准相左,进而成为CPA跨州执业的一个障碍。 1917年6月AICPA组织了第一次全国性CPA统考。 当时,它实属名不符实,因为只有来自新罕布什尔、堪萨斯和俄勒冈三个州的250名考生参加了考试。 但是,它的意义却不容低估,因为它展示了一种新的、更公平的CPA考试制度。 直到1952年美国各州才全部采纳了AICPA考试,使全国统考名符其实。 它不仅方便了CPA的跨州执业,而且提高了CPA的公众形象。
职业有别于商业。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伸张正义则是律师的己任。 在论述律师职业道德时,亨利. 德林克(Henry S. Drinker)提出了律师同商人的三个本质区别:(1)服务公众的责任。 这一责任感使报酬成为执业的一个“副产品”,或者说,执业是追求至高的职业境界,而不是至多的收入;(2)同客户建立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3)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是坦诚和公平的,不采取一些流行的商业手段如广告和蚕食客户等。 这三个标准同样适用于CPA。 在特定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禁止的活动并非不道德,如广告。 限制广告还会消极地影响CPA的收入。 那么,何以要限制? 公众利益使然。 早在1941年,AICPA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弗雷德里克. 赫德曼(Frederick H. Hurdman)就宣称:今天,我们的职业道德标准严于其他任何职业。
执业标准
1887年美国有11个州的法律人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建立了职业道德。 1903年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颁布了职业道德。 在律师和医生的表率下, CPA也开始关注职业道德。 1906年在AICPA章程的“其他”章节中,有两项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 1917年4月它又通过了职业道德“八项准则”。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项职业道德准则。 AICPA《职业道德准则》的现行范式始于1973年。 它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职业道德概念(Unenforceable Concepts)主要确立一些基本的职业道德理念,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 (2)行为准则(Rules of Conduct)是CPA必须遵守的具体道德规范。 (3)行为准则释义(Interpretations of Rules)对行为准则作补充说明。 后来又增加了职业道德裁决(Ethics Rulings),为一些具体的行为准则提供实施范例。
1917年AICPA以联邦储备委员会文告形式,发表了“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成为第一份具有“性支持”的会计准则。 经过1929年和1936年两次修订,该文告对当时的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十年代经济危机使会计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指责。 1932年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成立,标志着AICPA对会计准则的系统研究。 1959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取代会计程序委员会,继续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 60年代中期,APB作为准则制定机构的合法性开始受到质疑。 为此,AICPA于1972年成立了惠特委员会(Wheat Committee),专门研究制定会计准则的建制问题。 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美国于1973年成立了独立于AICPA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揭开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新篇章。
1939年AICPA成立审计程序委员会。 此举是对麦克森 - 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案件的直接反应。 委员会针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审核、独立审计师的聘用、以及审计报告的格式等提出了若干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第一号审计程序公告 --- 审计程序之扩展。 仅1948年该委员会就发布了10项公认审计准则。 1972年AICPA成立审计准则执委会(Auditing Standards Executive Committee),取代审计程序委员会。 1977年审计准则执委会再改组为审计准则委员会(Auditing Standards Board)。 鉴于社会对CPA审计的批评,AICPA于1977年成立了会计事务所部,将职业自律由个人延伸到实体。 其后,它又一分为二,即上市公司部(SEC Practice)和非上市公司部(Private Companies Practice)。 它们为同业复核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教育与研究
AICPA的成立得益于英国会计师的指点。 而美国会计师则在英国同行之前领悟到大学会计教育对会计职业的极端重要。 伊莱贾. 塞尔斯(Elijah W. Sells)在1915年11月《会计杂志》的一篇文章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19世纪末有一位有名的会计师曾向一位著名大学的校长建议在该校设立会计课程,但却遭到了校长的奚落,理由是大学只设人文(Arts)和科学(Science)课程。 会计只是商科(Business)的一个分支,而商科尚不在大学的学科之列。 到1915年底美国已有19所高等院校开设了会计课程。 据调查,1917-1926年有697人加入AICPA,其中240人只有高中以下学历(34%);278人系高中毕业(40%);179人大学毕业(26%),其中57人毕业于纽约大学;12人毕业于哈佛大学;10人毕业于威斯康辛大学,其他学校的毕业生均少于10人。 美国摒弃了英国的“学徒制”会计培养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诠释美国会计职业的鼎盛。
早在1969年AICPA就确立了CPA五年制大学教育的构想。 1987年1月AICPA以全员投票方式通过决议:从2000年起将CPA的教育要求由四年提高到五年,即150个学分。 1900年美国只有250名CPA,而现在仅AICPA的会员就达30万之众。 队伍的持续壮大和知识的层出不穷也使得CPA后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1959年AICPA成立了后续职业教育部,并使职业教育逐渐成为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 1971年AICPA通过决议,敦促各州CPA协会要求执业CPA必须接受后续教育。 到1987年已有48个州确立了这一硬性要求。 1990年AICPA要求其所有会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120学时的后续教育,且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1905年《会计杂志》(Journal of Accountancy)问世。 它既是AICPA的官方喉舌,又是CPA交流经验和探讨理论的园地。 10年后它的发行量就上升到4,000份。 二次大战后,美国的大学教育经历了一次“革命性”的转变,具体表现有三:(1)教育层次由本科生为主转向以研究生为主;(2)教育目标由培养“专才”转向培养“通才”;(3)教育职能由单一教学转向教学与研究并重。 1959年,美国发表了由福特基金会(Ford)和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资助的两份关于管理教育的著名研究报告。 它们揭示了管理教育存在的诸多时弊,包括研究的滞后。 从此,研究日益成为各个学科在大学的立足之本。 研究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助于会计在大学地位的改观,而且也为会计职业的发展提供了永不枯竭的源泉。 对此,AICPA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包括在大学设立研究教职、资助研究项目、以及制定准则中运用研究成果、等等。 今天,美国执各国会计研究之牛耳。
结语
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个世纪只是短短的瞬间。 1966年约翰. 凯里(John L. Carey)和威廉. 多尔蒂(William O. Doherty)在《会计职业的道德标准》一书中写道:“CPA目前还没有被广泛地视为第的职业,但未来的希望却无以限量。” 美国会计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由一个普通的“行当”发展成的“职业”。 其中的原因发人深思。 在职业化的过程中,美国CPA大胆借鉴了英国的经验,但却没有亦步亦趋英国的模式。 他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更加成功的职业化道路。 在中国会计职业化的今天,美国的历史是一面不可多得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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