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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程序(参考审计理论与方法第四章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内容)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政府裁决为最终决定。
例题:(2007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
A.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C.向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D.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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