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0审计师辅导:公司法概述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24 11:54:08 字体: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形式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这两种公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起到财产分割和破产隔离的作用

  (1)财产分割——指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严格分割开来,相互独立。

  (2)破产隔离——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活动,它的存续不受自然人生命的限制,具有“永续”性。

  关注: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股份公司属于公开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但是法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有限公司具有非公开性或者封闭性,比较强调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不能公开募集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经营状况。

  2.法律对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这些机构召开会议和作出决议的程序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有限公司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决策程序方面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如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3.股份公司的资本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公司设立时和增加资本时均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本;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

  而有限公司则没有这种限制,尽管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公司把资本分为等额的单位,但是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份,更不能公开募集资本。

  4.股份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因此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但是由于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

  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2.设立程序

  公司设立的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

  (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缴纳首期出资,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关注: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