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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涿州市审计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适用于业务科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该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组撰写出审计报告后,应首先交由业务科室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组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审稿,并提交全部审计资料由法规科进行审理。法规科在审理时应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形成审理意见书。审计组要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该办法的实行,将有助于督促审计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明确各环节的审计执法责任,有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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