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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科目《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三部分 企业财务会计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
一、财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2.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企业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报表列报的项目。
4.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应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报表相关的说明。
6.企业应当在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内容:
(1)编制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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