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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律
第二章 审计法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审计概述
审计——指独立的审计机构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或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活动。
审计实质是由专业性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类。
(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审计法仅指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
广义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内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
本章中除有特别指明的以外,论述的是狭义的审计法。
审计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我国l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审计法》;
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或者由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审计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规。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律。
l997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对审计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具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中。
3.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由审计法明确规定。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
1.依法审计原则
2.独立审计原则
三、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审计署在部分城市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
2.中央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3.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4.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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