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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
一般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包括: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3 听证程序 |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 |
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 (1)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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