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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八、会议制度
(一)股东会——权力机构
1.分类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股东会会议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决议
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普通决议
(二)董事会——执行机构
1.人数: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所有企业,不同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原比例 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召集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3.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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