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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七、证券法概述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7项业务及注册资本,必须实缴资本,不允许分期出资)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亿元。
2.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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