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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概念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包括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1)实体税法:指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
(2)程序税法:指规定税务管理、征税和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系统。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
二、税制体系
(一)税制建立的原则
(二)现行税种
(三)分税制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3.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2)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管5年。
4.纳税申报管理:
(1)减免税期间仍然需要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除责令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
①适用情形: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逃避者(转移、隐匿)→责令缴纳→责成担保→局长批准处理
②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到期不交也不担保)
①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②措施
A.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优先制度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
①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②撤销权:
A.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三)税务检查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注意】
1.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2.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四)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不当使用税务登记证:处以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5万元)
2.偷税:50%-5倍的罚款。骗税、抗税: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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