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近日财政部以财政部部长令形式正式颁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做出了相关修订。
文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文件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对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以及设立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文件对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做出了相关规定。文件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另外文件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详细处罚规定。
本文件自05年3月1日起执行。
文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文件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对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以及设立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文件对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做出了相关规定。文件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另外文件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详细处罚规定。
本文件自05年3月1日起执行。
相关资讯:
热点专题: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